时间:2017-06-29 09:46编辑:admin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该院名称文化部社会主义文艺学会文艺教育研究院(以下简称该院),英文译名:China Academy of Literature and Art Education,官网域名:www.calaedu.org。
第二条:该院是经文化部文化部社会主义文艺学会批准由海内外有志于文艺事业的专家学者、文学家、艺术家、文学艺术工作者、文学艺术爱好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民间文化机构,是联系文学艺术家及文艺工作者的桥梁与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展文学艺术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该院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及“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团结动员文学艺术家和文艺工作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纲领,坚持文学艺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推陈出新”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弘扬、培育民族与时代精神,构建和谐社会,致力于繁荣我国社会主义文学艺术事业,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
第四条:该院接受文化部社会主义文艺学会监管,积极促进全国各民族文学艺术家的团结,加强海内外的艺术团体和艺术界人士的交往,按照本章程和专业特点开展艺术、学术和社会活动,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学艺术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做贡献。
第五条:该院的住所在北京市朝阳区金卫路杜仲公园内。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推进文学事业的研究、发展、创新,加强文学艺术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文化发展繁荣。
第七条:扶植和培养热衷于文学艺术研究、创作的新生力量,拓展文学艺术交流学习的广阔平台。
第八条:以健康向上的学术思想为指导,鼓励文学艺术研究的探索与创新,传承华夏文明。
第九条:办好文艺交流网站,开展民间国际文学艺术交流活动,扩大友好往来,推动中华文学艺术走向世界。
第三章研究员
第十条:凡赞成该院章程,在文学艺术领域创作、发表过具有一定水平的作品或理论研究成果,或在文学领域有显著成绩者,由本人申请或经该院研究员推荐,经该院审核批准,即可加入该院。
第十一条:该院研究员有遵守该院章程、执行该院决议、参加该院活动、接受该院委托工作、维护该院利益、缴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对该院工作或领导提出建议、批评、监督权,享受该院各项福利待遇,优先参加该院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并享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条:该院研究员负有维护该院名誉、利益不受侵害的责任,如发现有组织及个人对该院造成侵害时须及时向该院报告。
第十一条:该院研究员如严重违反该院章程或严重违法,触犯刑律,一经发现,经该院研究通过,即可停止甚至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组织
第十二条:该院实行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利机构为文化部社会主义文艺学会文艺教育研究院院务委员会。其职责为:①确定该院工作及任务;②审议和批准工作报告;③制定和修改文化部社会主义文艺学会文艺教育研究院章程;④选举产生研究院领导;⑤决定其他重大事项。院务委员会由全国各地的该院研究员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该院设院长一名、副院长及院务委员若干名,院长办公会推举院务委员若干人组成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确保该院的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五章经费
第十四条:该院经费来源
1、上级主管部门拨款;
2、社会赞助;
3、会员会费;
4、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文化部社会主义文艺学会文艺教育研究院。
第十六条:本章程自管理机关文化部社会主义文艺学会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