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1970-01-01 08:00编辑:admin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提出的“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建设网络强国的战略部署要与‘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同步推进”等重要论断,阐释了党中央关于加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路线。如何实现网络安全基础上的国家安全,推动信息化基础上的现代化,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网络法治文化建设,如同一体两翼、驱动双轮,对习近平提出如何加强网络法制建设和舆论引导,确保网络信息传播秩序和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现实问题起着根本性保障和推动作用。
舒刚认为:“法治文化是法治的基础。文化是一种人文环境、社会氛围,是人们的思维方式、生活方式、行为方式。有什么样的文化,就有什么样的社会行为。”我们国家法治是短板,德治是长项,也就是说,德治文化比较浓厚,法治文化比较淡薄。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一方面要继续用好以德治国这个长项、发挥好这个优势,另一方面要补上短板,培育起浓厚的法治文化。”“依法治网”作为依法治国最大短板,需要法治文化建设做支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人民价值取向“最大公约数”,能最大限度为现实社会发展整合力量、凝聚共识,也能最大程度为社会变革带来的巨大冲击“减震”“降压”。网络虚拟社会如同现实社会一样,只有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网络法治文化建设,才能有利于法的精神和法治理念融入网络虚拟社会,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德治与网络法治文化建设的法治相契合,实现“德法文化”营造网络虚拟社会的青山绿水。笔者立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三个层面-国家、社会和公民,来阐释如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网络法治文化建设。
一、国家应以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主旋律来引领网络法治文化建设方向
网络法治文化建设要有一个价值取向和奋斗目标,国家应以用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主旋律来引领网络法治文化建设方向。“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建设目标,也是从价值目标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练,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居于最高层次,对其他层次的价值理念具有统领作用。网络法治文化建设,只有置于“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主旋律和主流价值观范围内,其建设才不会偏离社会主义正确方向。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互联网进入了千家万户,中国网络公民的数量已雄踞世界第一,成为名副其实网络大国。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当今世界,信息技术革命日新月异,对国际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军事等领域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信息化和经济全球化相互促进,互联网已经融入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深刻改变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互联网在颠覆人们生产生活方式,给国家、社会和公民带来了便捷和高效同时,也应看到,西方国家凭借自身在互联网技术上主导地位,正假借网络文化娱乐性和复制性的幌子,在行网络虚拟社会“超越遏制战略”之实,诱使社会主义国家的网络公民去认同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以达到对社会主义国家政治信仰淡薄、道德观念缺失、法治思维淡忘等目的。在网络全球化持续影响以及西方价值观念全面灌输和渗透下,部分中国网络公民开始对西方政治制度和价值观念产生认同心理,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持怀疑态度,对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存有抵触情绪、对社会主义国家未来发展失去信心。因此,国家重视网络法治文化建设已势在必行,以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主旋律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引领网络公民在虚拟社会维护国家富强、尊重现有民主、崇尚中华文明、欣赏社会和谐,从而成为网络法治文化建设方向。
网络法治文化建设在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主旋律方向下进行,不是一句空话和套话,而是需要实际行动和相关制度来引领。具体来说,其一,进行网络法治文化建设最高层面活动-互联网立法。当前,我国互联网蓬勃发展的背后面临着一大尴尬是互联网法律法规的缺失,面对网络虚拟社会的造谣欺骗、恶意中伤、有偿删帖,甚至是诋毁国家制度、攻击执政党、挑拨民族纷争等违法犯罪行为,在认定和刑罚时存在着明显的法理依据缺失。良法是善治的基础,没有科学完备的网络法律体系,善治就难以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主旋律更是难以保障。互联网立法,实质上是对虚拟社会网络公民的言行举止进行法律规范和约束,针对互联网立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坚持把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导向,对有违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主旋律的言论和行为,应实现标准认定和法律解释的双向清晰,使无序型网络虚拟社会向“有法可依、违法可究、违法必惩”法治型网络虚拟社会转变。互联网立法有其特殊性,应在充分调研网络公民心理、不断总结虚拟社会规律和进行大量科学论证基础上,逐步从制定标准、白皮书到出台法律、法规过渡,最终实现以国家大法形式保证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主旋律在网络虚拟社会的生根发芽。其二,进行网络法治文化建设最基础层面活动-互联网专项行动。在网络虚拟社会,有违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价值观导向的违法犯罪活动,不仅具有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特性,而且比现实社会违法犯罪手段和方式更加隐蔽,地方政府或个别部门进行打击难以取得实效,这就需要国家开展专项行动。例如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开展的对制售传播淫秽色情出版物及网络信息活动“净网2015专项行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为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网络环境,提高青少年网络安全意识的“护苗2015 网上行动”。国家在网络“微领域”开展专项行动,不仅有效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扫除网络虚拟社会不良现象,也有助于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主旋律成为网络虚拟社会的主旋律,最终实现健康阳光成为互联网新常态。其三,进行网络法治文化建设最核心层面活动-互联网制度完善。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主旋律在网络虚拟社会固化,最终离不开互联网制度作保障。《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网络和信息安全牵涉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我们面临的新的综合性挑战全会决定提出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加大依法管理网络力度,完善互联网管理领导体制。目的是整合相关机构职能,形成从技术到内容、从日常安全到打击犯罪的互联网管理合力,确保网络正确运用和安全。”互联网制度完善,领导体制是前提,网络立法制度、网络司法制度、网络行政制度等也必不可少。总体来看,仅仅依靠国家立法、专项行动和相关制度来推动法治文化建设,如若没有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主旋律贯穿于法治活动中,网络法治文化建设就失去了方向和灵魂,也就难以实现网络虚拟社会的健康有序。
二、社会应以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正能量来推动网络法治文化建设实践
网络法治文化建设需要社会多方力量来实现,也需要整个社会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正能量来推动。“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对美好社会的生动表述,也是从社会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练。它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属性,是我们党矢志不渝、长期实践的核心价值理念。网络法治文化建设,只有坚持在“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正能量和正推动下,集全社会之力,实践才会达到最终目的。随着我国社会进入网络“E”时代,网络文化随之风靡于网络虚拟社会。网络文化是一种倡导消费主义和享受主义的文化类型,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更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特别是网络社会的虚拟性、开放性、交互性等特点,使其发布信息不像传统媒体那样有严格的把关程序,一些人侵犯他人权益、隐私等,甚至危害国家安全的虚假性、歪曲性、攻击性言论也能在网络上大行其道,久而久之,网络虚拟社会甚至陷入了过分强调自由、追求所谓平等、实现真正公正、要求万能法治的怪圈。更严重是,网络虚拟社会借助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不断刺激着网络公民的欲望需要和消费需求,推销着消费至上理念和享乐主义价值观,并催生出互联网“E”时代特有的现象,例如“宅男宅女”、“低头一族”、“网络毒瘾”等,部分网络公民更是沉溺于网络虚拟社会不能自拔,无法区分网络世界与现实世界的差异,在那里将自我消失在虚拟和虚幻之中,让虚拟一切牵着自己走。网络虚拟社会产生的消极影响,呼唤网络法治文化建设,要求以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正能量来推动,只有这样网络虚拟社会才能回归它应有正常秩序和本来面貌。总之,网络法治文化建设与其说是一个文化建设工程,不如说是一个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凝聚网络虚拟社会正能量工程,只有以自由、平等、公平、法治正能量来推动网络法治文化建设,才能实现网络虚拟社会长治久安和法治“E”时代构建。
网络法治文化建设在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正能量中进行实践,不是一时口号和宣传,而是需要多元主体和具体措施来推动。具体来说,其一,就政府而言,要提升政府法治能力和宣传效果。网络虚拟社会是现实社会客观存在的反映,网络法治文化建设要在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正能量中实践,就需要现实社会的政府以法治手段去引领社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现实社会行为榜样助推网络虚拟社会法治文化建设。例如,政府在面对现实社会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时,从预判到善后、从处理到公布,都应坚持在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导向下进行,而不是一味删帖、断电断网等,只有以法治思维和方式才能真正平息争议。关于宣传效果,政府要创新思维方式,不拘一格进行宣传,通过官方微博、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与网络公民进行互动和交流,也可借助网络意见领袖、新老媒体合作互动、整合政府社会资源等,把以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各部门、各方面协同进行网络法治文化建设的态势中。其二,就网络媒体而言,要自觉参与和主动推动。网络媒体作为网络法治文化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和受益人,理应积极主动参与到网络法治文化建设的正能量中。网络法治文化建设具有专业性强、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等特点,仅仅依靠政府部门还不行,更要立足于网络媒体自身。例如,网络媒体要制定凝聚以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正能量的行业标准和行为规范,对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要从准入接口、技术限制等方面进行约束引导。网络媒体协会和自治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督和推动作用,以“软约束”来督促网络媒体以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引领网络法治文化建设;政府也应出台配套措施,建立健全监督和奖惩体系,以“硬约束”来激励网络媒体在网络法治文化建设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三,就网民公民而言,要自觉自律和维护网络健康生态。网络公民作为虚拟社会公民,是网络法治文化建设的主力军。无论是网络虚拟社会,还是现实社会文明环境的形成,其主体都是人,都要发挥公民的主体作用。网络公民要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自觉抵制有违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言论和信息,对所谓网络权威、网络噱头、网络名人等言行做到不围观、不转载、不议论,对网络虚拟社会流行“标题党”“语不惊人死不休”“为私利发微博微信”等不良现象,要敢于提出质疑、发出声音、进行辩论,从而凝聚网络公民正能量,以挤压网络虚拟社会负能量的生存空间,尽到网络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总而言之,网络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一样,法治文化建设是基础,践行以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方向,只有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网络法治文化建设,才能凝聚网络虚拟社会正能量,推动网络虚拟社会健康有序。
三、公民应以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价值观来进行网络法治文化建设参与
网络法治文化建设离不开一个个实体公民的参与,也需要以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价值观来引导网络公民参与网络法治文化建设。“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是从个人行为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练。它覆盖社会道德生活的各个领域,是公民必须恪守的基本道德准则,也是评价公民道德行为选择的基本价值标准。马克思曾说过,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要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发挥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网络法治文化建设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网络公民,其最终成果也体现在网络公民在虚拟社会的言行举止。这就意味着网络法治文化建设,既要坚持为网络公民服务的价值导向和目标指向,也要发挥巨量化网络公民的积极能动性和自觉创造性。网络虚拟社会固有文化的膨胀发展,极易使网络公民言行完全从自我感受出发,以自我为中心,从而淡化网络公民对人生理想和人生价值的思考和追求,导致网络虚拟社会偏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价值取向。随着网络虚拟社会日益渗透到我国现实社会,人与机器、现实与虚拟、自我与他人固有的界限变得日益模糊,传统社会群体意识和集体身份认同感也在逐渐消失,潜藏在网络技术和网络虚拟社会背后的西方文化价值观趁虚而入,并逐渐渗透和扩散到网络虚拟社会中,自觉不自觉地侵蚀着我国网络公民的内心和行为。如同现实社会一样,虚拟社会的网络公民一旦丧失以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指引,网络法治文化建设也就失去方向和灵魂,网络虚拟社会健康有序也就难以保障。可见,网络法治文化建设在本质上是一项教育人、改造人、建新人的社会育人工程,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网络法治文化建设,就是为了培育一个个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中国网络公民,从而构建和谐有序的网络虚拟社会。
网络法治文化建设在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价值观中逐步践行,不是一种策略和手段,而是需要充实内容和具体形式来进行。具体来说,其一,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新理论成果来武装网络公民头脑,加强理想教育,以引导网络公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网络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全球化,使中西方思想观念、生活方式、价值取向发生着激烈碰撞,一部分网络公民受西方网络文化价值观的不良影响,对是非对错、孰荣孰辱的辨别能力在下降,致使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网络虚拟社会遭遇非主流和嘘声一片。这就意味着,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新理论成果来净化我国网络公民的头脑,重视网络公民的理想教育和价值引导,逐步实现网络虚拟社会对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社会主流价值观认可和推崇,最终形成强大的正向舆论意见流和反面声音人人喊打的互联网氛围。其二,坚持以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激励广大网络公民,增强网络虚拟社会的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网络虚拟社会日益成为中西方、社会主义与非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和伪马克思主义等争夺的高地,西方国家凭借互联网技术的先发优势,不断弱化和打压我国网络公民对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以及现实社会的政治信仰和自信自强,使网络虚拟社会的价值倾向日益碎片化,崇洋媚外思想、历史虚无主义、西方优于中国等错误观念尘嚣一时。因此,坚持以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激励广大网络公民,提高网络公民对社会主义国家、中华民族、执政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增强其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巩固其爱国意识、团结意识和改革创新意识,使网络虚拟社会始终处于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导之下。其三,坚持以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网络公民的道德修养教育,使“八荣八耻”成为网络虚拟社会的行动指南。社会主义荣辱观,不仅是现实社会主义公民必须遵守的最基本道德底线,也是网络虚拟社会网络公民应坚守的行动指南。“八荣八耻”在现实社会,旗帜鲜明地指出了社会主义国家坚持什么、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抵制什么,这也为网络虚拟社会的网络公民的言行举止提出了具体标准和道德要求。在网络虚拟社会,网络法治文化建设具有滞后效应,这就要求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网络虚拟社会的统帅和引领作用,否则网络公民就极易在虚拟社会迷失自我,在道德判断和行为处置方面出现问题,甚至走向网络违法犯罪道路。因此,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宣传和教育广大网络公民时刻遵循“八荣八耻”,这也构成了网络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总的来说,网络公民以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价值观来进行网络法治文化建设参与,这就要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的网络法治文化建设来教育人、培育人、建设新型网络公民,实现网络公民在虚拟社会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价值观固化,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网络法治文化建设也就到达了目的。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